1.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赔偿规则是两辆机动车相互碰撞,两辆车负责。由于不涉及两辆机动车的共同第三人,双方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均在交通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并根据实际损失承担另一辆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辆机动车相互碰撞,一辆车负全部责任,一辆车不负责任。承保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限额内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相互碰撞,部分负责(包括全部责任),部分不负责任,各方机动车按适用的交通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占各分项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担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
2.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赔偿规则是,负责人应当在适用的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的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无责任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强制保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负责人的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任方不相互赔偿,无责任方不赔偿车外财产损失。
3.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赔偿规则是,如果事故机动车负责并适用相同的责任限额,则每辆机动车应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的交通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如果发现部分机动车适用于无责任赔偿限额,则赔偿应按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