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其亲属在民事赔偿后是否也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答复》,但在许多地区,没有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只有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伤害的并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符合工伤或者视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应当区分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方式分别处理。
交通肇事者和交通受害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交通责任认定的规定积极处理。赔偿交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自己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