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每次事故: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丧葬费、死亡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护理、康复、交通、生活费、住宿、工作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形手术费用、营养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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