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条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申请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工伤鉴定过程中,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材料,也需要在工伤鉴定申请中说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对员工造成的伤害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