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犯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交通事故犯罪: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3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30万元以上。请注意,30万元以上的金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是指行为人无法赔偿的金额。根据本标准,财产直接损失不足30万元,或者损失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
(3)由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辆驾驶;
(4)驾驶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驾驶;
(6)逃避法律调查,逃离事故现场。受害人不起诉的问题,可能是受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受害人本人不想战斗,因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交通事故犯罪不调查不能直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