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司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的,除被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的10%以上的经济赔偿外,被保险人在确定事故责任前支付的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和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得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