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备案表(封面)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前按实填写。
2.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3.工程概况。
①.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②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4.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管签字,并要求详细填写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包括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提交质监站审核通过提交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栏,说明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设计合同要求完成,系统使用功能是否正常,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是否已处理,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存在隐患,检验员是否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6.整改通知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书面整改记录,是指项目是否存在其他一般质量问题,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已整改。
7.整改完成报告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施工方签字加盖公章。监理确认整改完成情况。如果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没有整改内容,业主(监理)单位也需要签字盖章确认。
8.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报告。
(1).监理单位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价意见一栏:
①.项目监理部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本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②.基础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③.主体工程施工质量.幕墙.干挂石.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④.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9.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价意见一栏:
①.项目监理部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本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②.基础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③.主体工程施工质量.幕墙.干挂石.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④.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价工程质量水平。注: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制作,但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上述预防措施。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1)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字。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个保修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增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增加新项目的,应当补充完整。
(3).最低保修期一栏:全部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11.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档案接收联系单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材料《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备案意见》《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
12.国家认证检测部门出具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13.其他文件、数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通常需要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上施工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在哪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验证,复印件加上施工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在哪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原环境保护要求,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原件。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即城市建设档案提供的建设项目档案接收联系表(原件)。
14.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