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都应作为案件档案保存。一是保存上级核查备案的案件资料;
二是对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进行审查时,有案可查。
第三,确保被处理人在未来再次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经验,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因此,案件材料不会自动消除。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否则公安机关将被处理为过期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