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敌罪最新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应敌人武器装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资敌罪立案标准资敌罪立案标准。
1.在战时提供敌人的武器和装备。军用材料是敌人的。故意的,必须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当军队接受战斗任务或突然受到敌人的攻击时。当军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时,以战时为基础。
3.提供武器、军火等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只要资敌实施,无论资敌物资是否已为敌人获得,都不会影响犯罪的确立。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