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大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而不是特定的大多数人。

(2)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罪。只要行为人故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合在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或者知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在销售,就构成本罪。如有上述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健康损害,适用于量刑。

(4)本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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