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变更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部形式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假证券,使非有价证券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更,是指以各种方式加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如发行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
在真正的基础上,真正的证券变得越来越少,使真正的证券变成非原始的证券。所谓的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家发行的国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债券,以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
它是按面值公开发行的,上面说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和到期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大,是指伪造。国家证券变更数额大。如果只有伪造。国家证券变更行为,但未达到较大数额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的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综上所述,国家证券必须经国家批准才能发行,如有变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处罚将根据变更金额判决,涉及金额越大,刑法越重。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