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品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严重残疾、三人以上、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视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