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携带枪支或手榴弹;

(二)携带爆炸装置;

(3)携带炸药、发射药、500克以上黑火药或1公斤以上烟火药、20枚以上雷管或20米以上导火索;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虽然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付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符合最低数量标准,可以主动交付的,可以处以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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