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立法机关没有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姻强奸主体,但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独特的个人权利。侵犯这一权利违反了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法性交的权利。
3.客观行为必须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并且有强迫奸淫的目的。
这里的女人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违背女人的意愿是关键。显然,婚姻强奸符合这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