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房屋采取统一建设还房、货币补偿、自建划地三种方式相结合。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实行自建划地安置,采用统一建设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开发区、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按照城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当地情况采取措施,确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宅基地自建安置。
分配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根据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法律规定,分配宅基地集中或分散,分配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配置适当的附属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农地转让和征用。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本计划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2)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一房屋安置(1)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员进行房屋安置。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用宅基地建设安置房屋。具体方法是为被安置人员免费提供35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住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人选择与相应人口相似的安置房屋类型。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屋超过面积,被拆迁人将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过35平方米。如果安置经营性住房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则按成本价购买,如果超过10平方米,则按市场价购买。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根据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可根据建筑面积35平方米、70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40平方米的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安置。(2)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住房补偿,不再向被拆迁房屋支付拆迁补偿费。房屋偿还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房屋的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他结构的房屋按等级转换,相互补差,也可以返还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结构。等级转换面积转换为折扣。被拆迁房屋转换后超过70平方米/人的,按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人返还房屋,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转换后小于70平方米/人的,按1:1返还房屋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70平方米/人。
统一建设和还房用地均为分配性质。根据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按成本价免费提供和购买的房屋和经营性房屋的土地,应当办理分配土地证明。居民自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市场价格缴纳出让金的,应当办理商住用地出让土地证明。
房屋装修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安置还房应当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入住人员应当按照住房面积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
具体的还房补偿方式房屋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还房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安置人员35平方米/人计算还房补偿差额,将当地(乡镇.办事处)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差额,乘以35平方米/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以下人员应纳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农业人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拆迁迁住房中居住,虽然没有合同土地,也没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宅基地,有住房和户籍(包括正常婚姻迁移。生育人口)。
(2)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仍在拆迁住房常住。
(3)在被拆迁住房中,正在军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多年的士官)。在大学和中专学习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育的人员。
(4)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迁出户籍,现已退休。退休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户籍已迁回的,原工作单位未享受住房改造。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属于国家福利住房的。
2.以下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房屋被拆迁人。
(2)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未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本集体经济组织原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审核拆迁安置人员资格,公示后确认。
(4)统一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下一年的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一建设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
2.建设资金。根据评审结果,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基础设施预算,并从土地收入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一住房建设应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使失地农民能够解决失地后的生活和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由国土建设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全面推进。
(5)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进行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