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亩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贴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地区的价格上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国土资源部负责占用和补偿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部支付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土地补偿费,按照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失地国有农场农民工安置补助费(非农业户口)。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四川办公函200439号)。宜宾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