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可休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工资不再单独支付;单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除非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导致劳动者少领生育津贴。
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禁忌,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