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费用和造成的必要费用和因失去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