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评估结论种类型。要评价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首先要考虑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也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证据性能。
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内容不得删除;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对于手机短信,由于每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可以确定为两个特定用户在特定时间之间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程序、形式和主体。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推定审查以下内容:手机短信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流程、对象是否合法;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综上所述,只要有客观、关联、合法三大性能,手机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