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书面记录或口头陈述。
2.与他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证明,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与他人结婚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等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5.人民法院作出的虐待罪.遗弃罪或者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罪的刑事判决书。
6.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