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信件、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这种婚外情的证据通常很难被法院接受,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保证没有改变。如果你想让这些证据被法院接受,你应该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相互确认。例如,电子邮件是谁的。电子邮件是由谁发送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此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应由公证处公证。法院很难接受起诉离婚时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婚外情证据。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另一方发现婚外情之初,有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他们今后永远不会再犯罪的决心。这种保证书或悔过书将被法院接受。
3.照片
效果有限,难以作证。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很多人经常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跟踪他们,然后拍照。由于证据的获取应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要调查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合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里拍摄的视频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酒店通过监控视频拍摄的视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这类证据比较困难,容易引起冲突,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诉讼,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谈判时的录音材料,主要依靠当事人自己偷偷录音收集,不需要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承认当事人收集的录音中有外遇,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