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100元。
3.如有财产争议,争议金额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4.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缴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缴纳;
5.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6.超过20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