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罚的,一般遵循相应的党纪处罚,轻,重。但有六种行政处罚:警告、记忆、记忆、大、降级、辞退、开除公职、党纪处罚: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职务、留党检查、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