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殊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民委员会同意;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人子女;其他近亲;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者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果收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则确定收养关系的建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未经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