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收养行为转移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养育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解除了与生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育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