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一些已经结婚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要求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因其他或第三方胁迫而缺乏婚姻协议的非法婚姻。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只有一个原因可以撤销婚姻,即胁迫。
2.不同的程序。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可撤销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的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有无效的原因,就可以申请,法院核实后可以宣布无效。可撤销的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个人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原因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同。可撤销婚姻的主人只能是被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