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夫妻共同投资的企业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除)的规定,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