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敢于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所谓的家庭丑陋不能宣传概念的影响,顺从,不满。
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避免以暴制暴。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应当劝阻肇事者,调解双方,向妇联或者妇女公益组织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公安管理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强制、恐吓等原因不能告知受害人年老、疾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以代表其告知。
《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