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规定赠与财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人之间,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种承诺协议。因离婚协议终止的,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有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根据诚信原则,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一些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销权来实现离婚和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不仅给子女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实但受益的负面影响。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的,可以依法在离婚登记后一年的拒绝期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