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子女监护权有两种方式:
1、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就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
二、法律变更,即诉讼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的,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的。
在改变赡养关系时,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成长环境的健康稳定。如果孩子一直和一方住在一起,另一方突然提出改变赡养关系,这将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济条件优于对方只是表明他们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对方并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变更监护权的请求不符合变更监护权的法律条件,法院很难支持变更监护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