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由于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当然有权主张由过错方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