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并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所承担的债务;
(5)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的债务;
(7)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承担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