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即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我们不能歧视妇女。如果我们不能认为妇女挣得更少,我们应该得到更少的分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妇女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从分割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更多财产和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