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拥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收入;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视为赠与夫妻的赠与。
2.2018年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子女。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夫妻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③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而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④再婚。再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当于已支付抵押贷款的一半,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