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律义务。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之一,其主要特点是违法行为,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即违法行为,主要指: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导致权利主体的个人权利。侵犯财产权,减少或者损失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客观事实。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客观存在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这在离婚案件中也是如此。配偶一方的重婚。蛋糕屋。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婚姻关系破裂和离婚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精神损害的后果是间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不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被判处长期监禁,其行为可能会损害夫妻关系,对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无论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应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失侵犯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上应当故意违反婚姻法或者其他法律,伤害夫妻关系,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应当实施重婚、分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