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赔偿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可见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重婚的费用。起诉离婚的费用。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因赔偿而得到超过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实际损失金额。具体的损失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我们需要提醒您,保存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
2.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损失,是精神损害。具体来说,如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虐待造成的精神损害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金额标准。具体来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后果来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项和地区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明确的金额标准。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的赔偿一般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能要求离婚过错方的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也不提出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