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具体而言,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遗弃的。
(2)由于上述行为,法院决定离婚。换句话说,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由。如果离婚程度不高,但婚姻损害,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应单独提及。
(3)受害者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4)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未来也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过错的一方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不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一审不提出的,二审不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