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中国法律只规定了这种婚姻的可撤销情况。
可以看出,假婚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因此,只要办理正常的婚姻登记手续,所谓的假婚姻就会成为真正的婚姻,建立和有效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