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彩礼一方原因终止婚约,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彩礼返还金额。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返还金额不得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三个月的,返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的,返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彩礼总额的70%;如果同居关系因支付彩礼一方而终止,且妇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或流产,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减少5%至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