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配偶和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结婚证的,涉嫌重婚。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结婚证,不涉及财产的,不得在婚姻期间起诉。

(2)《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用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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