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配偶和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结婚证的,涉嫌重婚。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结婚证,不涉及财产的,不得在婚姻期间起诉。
(2)《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用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