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易失的外遇证据。
对于婚姻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委托公共证券部门对此类证据进行固定处理。如果条件不允许,你应该尽量自己保存。手机短信可以与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摄,电脑和网络数据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事故发生初期突然曝光,由于情况、紧急情况或悔改所写的忏悔、承认错误、保证、协议等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记录材料;工作单位发现婚姻一方嫖娼事件时,可能会有一些处理决定的文件和材料;知情人或证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事件所写的证明材料。
3.收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谈判的录音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秘密记录和收集;婚姻一方和第三方在公共场所的录像和照片。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私人侦探代理收集,更安全可靠,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视频和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
4.收集现场证据。
在床上收集强奸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视频来解释问题;这些证据很难收集,但也更容易引起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这些证据,司法界对这些证据的收集方法有很大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