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以防要求离婚的,婚后双方灭有建立感情的,允许离婚。结婚多年,有子女的,夫妻之间建立一定感情的,应当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或者不允许离婚。婚姻中收到的财产,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
婚姻当事人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