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申请出生证明,符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向妇女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出生证明。一方离婚的,还他们还需要携带以前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证明。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1)第二个孩子的申请。
(2)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和生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条规定只是针对案件审理期间,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