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取得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
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男女结婚登记后,夫妻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后也不例外。事实上,再婚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同意为共同财产,否则婚后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
(2)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8.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军人名义支付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