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第一个子女经区、县、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不能自理;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是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出海捕捞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独生子女;
妇女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一个孩子,男方到女方家庭定居赡养老人。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孕夫妇合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可要求安排生育子女。
再婚夫妇申请三胎:
一方婚前无子女,另一方婚前有一两个子女;
双方婚前各生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孩子,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另一方为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各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