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第一个子女经区、县、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不能自理;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是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出海捕捞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独生子女;

妇女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一个孩子,男方到女方家庭定居赡养老人。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孕夫妇合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可要求安排生育子女。

再婚夫妇申请三胎:

一方婚前无子女,另一方婚前有一两个子女;

双方婚前各生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孩子,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另一方为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各生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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