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私下借的债务,另一方不知道,是否共同债务取决于借来的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超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

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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