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需提交男女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面)、3张2英寸近期免冠照片。请注意,如果你离婚了,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
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办公厅,双方亲自到场提交上述手续。
3.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婚姻申请是否符合婚姻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鉴定。
4.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的,应当立即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登记。
5.发证
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正式宣布缔结夫妻关系,法律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