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并出具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或调解)。经审查符合法律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结婚证明,收回离婚证明或者离婚法律文件。
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会恢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双方未经再婚登记私下同居,则不能获得合法的夫妻身份或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