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
首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证的。每个人都认为他们是夫妻;
二是婚姻被宣告撤销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法律效力,夫妻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四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处理;
第五,失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条件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
不同点:
一是无效婚姻客观上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或法律要求,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律要求;
二是主观上无效婚姻双方都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一方是被迫结婚的,而不是自愿的;
第三,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略有不同。如果被胁迫的一方同意,可以调解可撤销的婚姻关系,而无效的婚姻不能适用于调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实际上是一回事。其法律后果主要影响人身关系和财产分割。虽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但如果有孩子,抚养义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