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需携带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失业.个体失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失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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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解决证明)(或法院调解)(或法院离婚判决)注: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的,还应当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6.由于私人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此外,还应持有上述证明),我在国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婚姻证明。
7.私人出境居民的特殊证明(另外,应持有上述各种证明)如果在国外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公证的未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